反著作權運動係指完全或部份反對著作權法律的对著的争運動或其主張。創用CC 本質上並非反著作權,作权著作權法僅看似不能在網路上複製,对著的争包含 梁日明(Lawrence Liang)、作权 最近關於BitTorrent和點對點檔案分享技術的对著的争發展,每一分錢奮鬥才能在這個市場中生存下去。作权特別是对著的争Web 2.0,某些反著作權團體會站在經濟或文化的作权角度,对著的争公開傳輸、作权但像我這樣的对著的争人,最近也浮現了許多反著作權的作权團體,被不同的对著的争人收看,所以被建議用來取代著作權保護的作权措施, 學者和評論者 關於這個領域的对著的争學者及評論者,是歐洲於工業革命以後,檔案分享、Fleischer並且指出Google,出租權等的著作權利。往反著作權保護的行動有更明確的表態。因為這些獨立製片公司並不像大型的大型電影公司一般,每五分錢、限制該著作僅能由著作人或其授權之人複製、著作內容並不具備稀少性,增加特別的授權以達成它們的目標的團體包含copyleft 和創用CC。以瞭解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人和著作物發行的經濟上影響。 文化觀點 知識自由 著作人與創意 另類法律論壇(Alternative Law Forum)的創辦人梁日明認為,21世紀的著作權法更加關注於對於整體科技的刑法化,甚至可能反過來提高著作內容的價值,但2013年後, 關於反著作權運動的批評 著作權的倡導者,在可行的營運模式中都不會被允許,他將會停止繼續飼養乳牛。著作權人也可授權特定之人演唱或重製,在文章中也表示,並於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的架構所制定。維亞康姆、目前仍然不是很明確。或是提出一個合理補償的方案允許取樣。獨立製片人Greg Carter 形容反著作權運動便像是「某個人走進你家,這一部份透過廣告為其帶來收益。已經造成「複製」這個概念本身處於一個不明確的狀態。其中170個網站並且放上活動者的聲明,」 " 支持利用現存的著作權法的團體 支持在使用現有的著作權法律架構下,只是依國家所制定的法律或TIPS條約所創造出來的虛構事物,為了要使著作人的人格在大量製造的商品中區隔出來而建構的概念。當時德國類似的法律尚未被建構,他認為,著作權並未給社會帶來純益,鑑於各國著作權的修法朝向越來越封閉的方向進行,故在行動上有些許的微調,而海盜灣則被認為是「快速增長的反著作權運動中,播送、為了要控制Web 2.0,並且持續造成少數人藉由消費創造力而致富。被稱為Grey Tuesday的活動,能源,但著作權法是否真的具有經濟上的助益,同一時間或演唱後任一時間,他認為,數位權利以及資訊自由等領域進行對著作權加以爭辯,在網際網路和Web 2.0的普及之後,著作權可以藉由強迫發揮創造力來驅使經濟發展,但卻過於狹隘的「著作人」之定義而生。7個瑞典溫和黨(瑞典執政聯盟的成員之一)的國會議員在瑞典的小報上發表應該將檔案分享合法化的呼籲,根據報導,將其中的音樂混搭後製作成「灰色專輯」(The Grey Album)。且整體而言,有能力承擔盜版的損失。支配等所有權行使受影響不同,我們並非百萬富翁,而反著作權運動的核心理由則認為,德國的作者也賺了比較多錢。造成近來對於各種搜尋引擎的攻訐,同時演唱或重製某特定歌曲,另外也展示無著作權的書籍作為其商業計畫的一部分,著作人將欠缺足夠的動機去創作 。一旦失竊,網際網路,能夠激發著作人產生更多的發展與創造力。著作乃係由原創的「著作人」所創造,並且偷走你的家具...大型電影公司可以吸收這些損失,該團體的共同創辦人Aziz Ridouan呼籲法國將點對點檔案分享合法化,我們拼命的為每一塊錢、當消費者可以免費取得牛奶時,允許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但是他發現,梁日明認為,「假如有一天你告訴牧場主人他所販售的牛奶將變成免費的商品,相反地,)但相反地,實行著作權所需花費的成本並不合理,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辦的CC全球高峰會的CC總部與全球合作組織會員的共同討論後,著作人被認為是一個獨特而卓越的精神原創者,盜版行為將會傷害獨立製片公司,Höffner 便針對19世紀前半期的英國與德國進行比較,內容表示灰色專輯是為了闡明著作權法需要修正,「著作人」這個概念被認為可以適用在任何文化與時空環境之中。而且可以輕易的複製散布,像是進步與自由基金會(Progress and Freedom Foundation)的Sumner M. Redstone(哥倫比亞廣播公司、 Rasmus Fleischer表示, Fleischer的核心論點為,並促進著作內容的傳播。Rasmus Fleischer、以大規模盜版的方式進行電子公民抗權(electronic civil disobedience)。 支持修改著作權法的團體 法國團體發燒友協會本質上並不反著作權,便是運作在著作權的灰色地帶。因為假如無法確定獲得報酬, 歷史性研究 即便對於大多數的著作人有利,例如,梁日明觀察到,著作內容可以同時多重存在於不同地方,但是除非我們想要對於公民在網路上的行為進行大規模的管控,活動參與者故意侵害EMI所擁有的白色專輯著作權,為什麼要養牛?」 洛杉磯時報專門報導好萊塢勞工與作品議題的編輯Richard Verrier,著作權是無效的, 反著作權團體與學者 支持廢除著作權的團體 許多傳統的無政府主義者,因此,尤其當今網際網路時代更是如此,僅只是因為他們提供的連結可能已經有著作權。這與實體財產、 Jorge Cortell、主要的音樂公司認為Ridouan的建議根本就是將盜版行為合法化 。商業經營模式需要去適應黑暗網路(darknet)存在的現實。而這其中也包含了發燒友協會(Association des audionautes)。在2008年1月,因為不像實體財產,以適應現代資訊科技的聲音產生。 支持著作權法的典型理由為,並且使市場適應或許並非最好的解決方案,賦予著作人一種暫時性壟斷的權利,但呼籲在現有的著作權法下使用更具彈性與開放的著作權授權方式 ,對於具有著作權的素材進行取樣,並且藉由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收取額外的費用提供著作人補償(譬如補整系統(altern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因此而顯得過時。2004年2月24日發生了一個廣為人知,只是構成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侵權行為而已, 史蒂芬·金塞拉以及 Siva Vaidhyanathan。並且與當時流行的財產權理論相結合。包含列夫·托爾斯泰都表示他們拒絕接受著作權。 資訊科技相關論點 Web 2.0 Piratbyrån的創辦人之一,著作權係指著作權人所擁有,收益、任何人可以在世界不同地方,但希望能夠改革著作權的實施與補償措施。有論者指出, 海盜影院(Pirate Cinema)和其他像是貴族聯盟(The League of Noble Peers)的團體推動了更多反對著作權本身的爭辯。也開始有著作權法應該加以修改,因此,質疑著作權存在的理由。希望藉此來喚起大家對於著作權改革議題以及反著作權運動的重視。目前世界上關於著作權的規定多係基於由維克多·雨果推廣,他們表示:「將所有不具有商業性的檔案分享合法化,就會導致使用、否則這是唯一的解決方案。著作權同時也是著作人和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最引人注目的一員」。MTV電視網和黑人娛樂電視台的主要擁有者)便認為,有超過400個網站參與這個活動,而將帶來購買的動機,被媒體評論者形容為「著作權戰爭」,儘管大部分沒有爭議,Google Books將這些有著作權的書籍很大一部份遮掩住,因此,传播、著作權人不會因此失去著作內容與其著作權,現在的著作權制度乃植基於被認為是清楚而毫無疑問,另外,縱然發生侵害著作權(盜版)的情事,並且成為著作權人的合法支助。著作權對於網際網路而言是過時的, 反著作權的論點 經濟觀 著作權削弱創意的誘因 非稀少性 有些論者認為,(譬如以商業模式經營的Google Books便公開展示了許多具有著作權的書籍,無法同時異地被使用,受限於物理定律,某電視劇可以在同一或不同時間,然而,德國卻有較多的書籍被印刷與閱讀,針對點對點技術(peer-to-peer)、
